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云改办发〔2008〕3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
(一)综合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二)专业类(由下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条例》;
3.省交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
4.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省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省国土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7.省林业厅:《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8.省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9.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10.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云南。
(二)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3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我省的法制督察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在本计划的执行中,有义务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实施监督。具体监督时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4.本计划为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计划外的执法检查,以避免重复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减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负担。检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