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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港规[2008]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沪港规〔2008〕67号)


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
为了贯彻《上海港口条例》,规范内河港区港口岸线的使用和管理,现就做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换)发岸线使用证是统一不同时期、不同岸线管理单位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的格式、信息和时限,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岸线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核(换)发证工作由市港口局组织,航道中心具体实施,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配合实施。

三、核(换)发证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合法的使用凭证的岸线使用人;二是已建港口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无使用凭证,但具备规定条件的岸线使用人。

四、核(换)发证工作应与规范内河老码头经营活动相结合进行,并遵循“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已有码头与规划有冲突的,按规划逐步调整;与规划无冲突,且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无重大变化,或者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岸线使用证;其它的,通过评估后,发给临时岸线使用证。

五、核(换)发证工作分区县、分批次进行。航道中心先选择区县进行试点,完善工作方案,然后,与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商定核(换)发证的先后次序,依次序集中办理。集中换证工作在一个区进行时,应兼顾其它区的岸线使用人先行办理的需求。

六、核(换)发证要求申请人填报两类信息:依法核定信息与自主申报信息。核定的信息满足制证和管理的要求;自主申报的信息,作为岸线效能评价的参考。市港口局和航道中心共同做好岸线使用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工作。

七、原有岸线证在宣布作废之前可以继续使用。核(换)发新证的,收回并注销原证;不能收回的,市港口局将择机统一宣布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

为确保内河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内河岸线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工作方案。

一、依据和条件
㈠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上海港口条例》;
2、《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11 号令公布施行);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沪府办〔2006〕94号);
4、市港口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港港〔2007〕254号)。
㈡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的资料进行受理:
1、符合《上海港口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使用岸线、临时岸线的条件;
2、有合法主体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证书、批文等);
3、已通过沪港港〔2007〕254号文要求的内河老码头评估。

二、工作目标
以核(换)发岸线使用证为契机,增强岸线是一种重要资源的意识;引导和规范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行为;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已有gis技术平台,提高岸线管理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做到岸线使用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补充自主申报数据,为岸线效能评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累信息。
2008年初至2009年底,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工作。其中,2008年上半年,结合规范内河港口经营活动进行试点;2008年中至2009年中,全面启动核(换)发证工作;2009年下半年,拾遗补缺,校核、整理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内容
1、换发新证
岸线使用人持有有关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条例》实施前的法规颁发的岸线使用证,予以认可和换证。
2、核查补证
岸线使用人持有港航管理部门的批文,但尚未办理岸线使用证,进行核查后,补发岸线使用证。
在核查补证时,发现岸线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有明显差异的,可要求岸线使用人补充有资质单位的评估、测量资料。
3、许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岸线的,应要求其申办使用岸线手续:
⑴已建成码头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岸线使用凭证的(主要是通过沪港港〔2007〕254号文要求的内河老码头评估的);
⑵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功能已改变的。

四、工作分工和要求
㈠工作分工
市港口局:制定岸线证核(换)发工作方案;负责岸线使用证终审;指导岸线使用证核发、信息公开、数据库建立以及地图标绘工作;负责岸线使用材料的归档;协调解决核(换)发证工作中的问题。
航道中心:负责岸线使用证的前期审核、制证工作;提出和调整核(换)发证的具体资料,报局同意后执行;制定核(换)发证工作计划,做好试点和全面核(换)发证工作;负责依托“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岸线使用情况数据库,组织图纸标绘工作。
航务处(地方海事局):配合办理市区内河港口岸线证,负责日常岸线使用监管。
区县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港口岸线证核(换)发工作;监督日常岸线使用。
㈡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市港口局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掌握和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要明确核(换)发证工作的责任人,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航道中心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和技术;引导和支持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完善岸线管理资料,建成岸线管理信息系统。
3、深入宣传,公开透明。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工作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推出便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让岸线使用人和利益相关人满意。

五、实施步骤
㈠准备阶段(2008年1月至3月)。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完成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建立组织,配备人员、设备;二是梳理资料要求、办事流程;三是规范表格、证件的样式和内容。
㈡换发证试点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结合规范内河港口经营活动,选择个别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由航道中心牵头,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和航务处配合,按照资料、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数据入库、图纸标绘、证件制作进行综合试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
㈢集中换发证阶段(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集中换证分区进行,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通知、敦促每个岸线使用人办证,并应留下记录。航道中心分批次、集中办理,确保岸线使用证“应发不漏”;兼顾其它,是对其它已经到期、过期的,或者急需的,可以先行办证。
㈣总结阶段(2009年6月至12月)。集中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基本结束后,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拾遗补缺。市港口局和航道中心校核、整理数据和资料,做到数据入库、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

六、长效机制
1、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依法核查港口建设项目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情况,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2、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办理了港口岸线审批的相关手续。未依法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施工许可。
3、已建成码头等设施,使用岸线,但不符合规划的,应结合内河航道整治、地区综合开发与环境综合整治等,逐步调整到规划港区内,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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