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吕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率达到100%。从而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在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中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 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察工作,并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汇总、梳理、上报。对排查治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二)、责任分工:
1、煤矿。责任部门:市煤炭局。
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水泥建材、化工、烟花爆竹、机械制造。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4、民爆器材。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物资公司。
5、电力:责任部门:山西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
6、道路交通。责任部门: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7、水运。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8、铁路。责任部门:孝柳铁路有限公司。
9、水利。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10、农机。责任部门:市农机局。
11、旅游景点、宾馆、饭店。责任部门:市文物旅游局。
12、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1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吕梁公安消防支队。
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娱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责任部门:吕梁质监局。
15、易受暴雨、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及有关部门。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企业。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尽快开展隐患自查。市安监局对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排查治理的方式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部门指导监管,政府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不间断、不留死角盲区地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责任部门至少一个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指导;市政府每季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二)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五、突出重点
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要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一)、重点行业领域
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排查治理的方式、任务、重点内容等,指导各县(市、区)、各企业开展工作。
(二)、重点地区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事故易发、多发地区作为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重点企业
对于2007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排查治理对象,该停产整顿的继续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坚决取缔关闭,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复产验收规定进行复产验收,严把安全验收关。节日放假与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严禁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停产期间断电或通风不正常的矿井,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复产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中毒窒息、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在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全国“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隐患治理年”的有关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在2月底前对这项活动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并贯彻落实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要在3月3日前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迅速组织、全面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做到以下“四个结合”,即: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定期报告、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