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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颁发部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8]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8]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确保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不断推进和谐山西建设,现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清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作为重要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社会保障工程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工作一定要适应我国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步伐,在适应中求发展,在改革中求成效。
(二)客观评价我省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在继承创新中发展、在保障服务中提高、在逐步完善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山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及时顺应时代潮流、紧贴时代步伐,不断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克服困难、应对挑战,不断探索实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发展最快、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时期,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人民福利的重要功能。
(三)正确把握面临的有利条件和机遇。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更加明确;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活力;我省经济持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财政收入大幅提高,为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金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更加重视和改善民生,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尽管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相当一部分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仍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体,基金结余不平衡,基金调剂能力差;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征缴缺乏措施手段,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资金难以落实,不少市县(市、区)没有建立积极的财政支持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基础薄弱,体制不顺,办公设施差、人员、经费不足,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经办机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立足实际,明确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目标任务
(五)基本原则。今后五年,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根据我省及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人群和社会阶层收入水平及用人单位、个人实际承受能力,坚持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用制度来保证我省及各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六)主要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妥善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探索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的民生问题,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七)工作指标。到2012年末,各项社会保险主要目标任务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74万人,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29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45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00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7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530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4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人(其中农民工1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万人。各市要根据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目标任务。

三、完善制度,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
(八)加快制定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招聘或雇用的临时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民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从抓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与省编制机构、人事、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全国试点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前补后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单位和个人均有补缴意愿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做好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优惠政策,按照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施方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进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将长治、大同、忻州、晋中、朔州5个市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7个试点市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40万;2009年争取试点城市总数达到11个;2010年基本实现制度的全面覆盖。同时,加大对试点城市业务指导,积极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氛围,使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主动参保,确保试点工作健康运行。
(十一)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指导各市抓紧制定市及县(市、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积极建立长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逐步将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
(十二)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以农民工集中的采掘、建筑、服务业为重点行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在继续巩固煤矿、非煤矿山参保的基础上,把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力争2008年实现6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2010年实现基本参保,同时积极推进商贸、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尽快研究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一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十三)开展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试点。积极促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重点落实好各级政府对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加快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步伐,2008年在22个县(市、区)启动试点,2009年扩大试点,争取201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指导各市及县尽快制定出台本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审核报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规范管理,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十四)尽快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层次。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提高失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力争在2008年底全部实现市级统筹,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抓紧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调剂金制度。要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力度,使基金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增强抵御风险和突发事件能力,实现社会保险省内跨地区转移续接和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十五)努力把“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范围。认真开展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包括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方面的政策。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研究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方案,确保2008年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同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2008年启动实施,力争2009年实现基本参保。
(十六)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力度。建立全省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征缴、统一稽核的管理服务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流程,形成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支付、使用、管理、稽核“一体化”管理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加强对人情缴费、协议缴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不到位、改制企业逃费等问题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追缴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拓宽基金筹资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实现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
(十七)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从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健全多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全程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一体化管理服务网络,将政策咨询、信息汇集、业务经办、费用监控等管理服务职能延伸到基层社区,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

五、明确责任,加大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组织领导力度
(十八)坚持把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摆在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实施社会保障工程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整体筹划部署,常抓常议。要实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坚持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听取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情况汇报,适时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协调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投入,确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十九)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能处(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谋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职能处(科)室要牵头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挥好牵头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落实的作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抓好政策宣讲、扩面征缴、社会管理服务等工作。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合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采取定期检查、下发通报、现场办公、总结经验、宣扬典型等措施办法,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二十)建立实施社会保障工程责任制。要建立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成时限和奖惩措施。要把实施社会保障工程作为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省厅每年将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进行一次检查讲评。
各市要抓紧制定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具体措施,贯彻实施情况每年要写出专题报告。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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