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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现实意义,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切实搞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引导群众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5月1日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城区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潍坊政务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加强业务培训。《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设统一资源数据库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主管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2008年2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工作;市政府网络信息服务中心要完成全市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管理、发布和查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组织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08年3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资源编审入库、汇编发布准备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市保密部门审查。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单位编制的《指南》、《目录》基础上,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各县市区要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工作,并实现与市级信息资源共享。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关于“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各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省驻潍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指南》、《目录》和数据库的编建工作。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和数据库编建工作,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四、明确信息公开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进一步提高质量、丰富内容、扩大发行量;市政府新闻办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市政府网络信息服务中心要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支持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市广播电视局要利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潍坊报业集团要利用报刊等媒体要积极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时刊载政府公开信息;市档案局、文化局负责协调档案馆、图书馆,做好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和相应设施、设备配备工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城管部门要在城区设立专门信息公告牌位、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以上各项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附件: 1.潍坊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4.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略)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潍坊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

一、内容要求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2.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行政职务、工作分工等信息;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政府公文。
1.正式文本: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和法规性文件,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公文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等。
2.政策解读:政府及各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问题解答等。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三)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行政许可事项须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市政府序列部门及上属驻潍有关单位。
(四)其他服务事项。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行政许可以外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服务事项须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五)发展规划。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
(六)统计信息。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七)财政信息。
我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
(九)民生信息。
1.市政府市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市残联。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政管理局、房管局、文化局、教育局、体育局。
(十)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质监局。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责任单位: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监察局。
(十一)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结构体系
(一)信息名称。各类信息名称由各单位按业务工作内容自行确定。
(二)目录索引号编制说明。按照《条例》规定,目录应有政府信息的索引。本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流水号组成,四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编制年份-流水号。
第一部分单位代码由9 位数字组成,取各单位机构代码。
第二部分分类号由6 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大类:机构信息为“00”,公文法规为“01”,执法依据为“02”行政许可事项为“03”他服务事项为“04”后续依此类推;中间两位和后两位分别代表一级子类和二级子类,如该类别没有二级子类,则以“00 ”代替;
第三部分编制年份由4 位数字表示,以信息生成的年份表达;
第四部分流水号由3位数字表示,从最低一级子类开始编制小流水号。

三、注意事项
(一)各类信息文件名与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内容中标明索引号和分类名称;
(二)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齐全。

附件2: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式)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潍坊市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和《潍坊市政府公开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分类和编排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weifang.gov.cn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和制作印刷品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________。
2.申请形式。
(1)书面形式申请。原则上,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电子信箱形式申请。申请人在潍坊政务网(http://www.weifang.gov.cn )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申请人对相关公文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的信息描述应详尽、明确,以方便受理,提高申请受理效率。
3.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素不完整、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待投诉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潍坊市监察局举报。监督电话: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待投诉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职务

 

移动电话

 

电话

 

工作机构

 

办公地点

 

办公室

分管主任

 

职务

 

移动电话

 

电话

 

负责人1

 

职务

 

移动电话

 

电话

 

所在处室

 

电子邮箱

 

责任人2

 

职务

 

移动电话

 

电话

 

所在处室

 

电子邮箱

 

责任人3

 

职务

 

移动电话

 

电话

 

所在处室

 

电子邮箱

 

备 注

 

 

 

 


请于3月1日前将文件中要求上报的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人:刘国靖、綦明,电话:8789880,传真:8789890,电子信箱:xxk@weif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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