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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字号】 桂建规园[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建规园〔2008〕1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经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日前,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对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城乡规划法》是在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推动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对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按照我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桂建规园〔2007〕60号)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2008年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并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宣传站等大众宣传媒介,在我区城市、镇、乡和村庄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

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城管执法、规划设计骨干和重点镇负责同志分期分批参加建设部和我厅举办的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人员学习《城乡规划法》,使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深刻领会和准确运用《城乡规划法》,为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管理打下坚实的法规和技术基础。

三、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规范、制度的清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着手对相关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调整准备工作,搞好新法老法的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问题。要依法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厅研究,以便在下一步我厅制定起草我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予以采纳和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建立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的通知》(桂建规园〔2008〕12号)要求,切实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报备工作。建制镇一级要力争在今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拟开发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指导近期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提高村镇一级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地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程序、制度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镇的规划许可行为。落实经费,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责,认真抓好镇、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各地在《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和村镇建设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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