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十三条意见
(吕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明确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央、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动态管理。要研究和改进核查核算方法,科学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既要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又要将收入已高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进一步落实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低保对象能够足额、快捷、安全领到低保金。三是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提高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还要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的时期,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抓好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明确救助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不能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居民年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432元,从2007年11月起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并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每年至少一次)。农村低保金至少要做到按季发放,今年全市都要实现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严格按晋财社[2007]118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地方财政负担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负担,有条件的县可加大负担比例,提高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水平。”
三、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我市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搞好灾害应急救助,确保灾民基本生产生活尤为重要。市、县两级要在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的要求,到2008年底,力争建成1个市级、12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市、县两级每年都必须安排足额的救灾应急资金以及救灾物资和仓储设施、设备费用等救灾应急所需,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救灾应急投入。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基金,为救灾应急提供资金保障。
四、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要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并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人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财政预算,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确保按标施保。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扶持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完善当地“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项目逐年实施方案,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县两级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配套民政部“霞光计划”的实施。要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每个县(市、区)有3-5所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较大乡(镇)有一所设施功能较好的敬老院。全市五保供养集中率达到30%以上。同时,要加快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每个县(市、区)有1-2所城市福利院,提高城镇“三无”(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对象集中供养率和他们的生活待遇。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确实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将“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首先在临县、交城、柳林、汾阳、孝义设立救助管理站,增加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并优先从县财政供养人员中调剂解决。要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以救助站为主体的县域分管、上下协同、方便快捷的救助管理机构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管理经费的投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在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方面缺位明显。市、县(市、区)两级要尽快建立慈善机构,扶持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并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慈善宣传,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健全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快发展“慈善爱心超市”,到2010年全市达到40个。各级各类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家奉献爱心、回馈社会,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
七、认真实施再就业救助政策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的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低保与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加强就业再就业优惠工作,逐步减少享受低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数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比例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并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着力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同时,适度兼顾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救助方式,综合运用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及时为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九、积极实施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
教育部门应继续抓好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工作,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就学资助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从今年开始,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没有条件的可由学校减免特困家庭子女的学费。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助学金、奖学金,资助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青少年的教育培训体系,对其开展免费教育。
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实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条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逐年提高投入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积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县市要在2008年底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将不得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基金,落实廉租房建设、管理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方式。要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以实物配租的方式,救助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一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力争2-3年内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
十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要着眼于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各级民政部门不能以实行城乡低保而取代临时救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
十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进一步形成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构,专人负责救助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落实好社会救助人员的专门编制、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城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和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