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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徐州华气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中油洁能巴士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0]194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价电传[2010]19号)及《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天然气价格分类 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将我市现行工业、商业和其他用气销售价格分类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用气类。归并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类别分为居民用、非居民用和车用天然气三类。 二、核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依据国家调整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及相关规定,核定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为2.87元/立方米,允许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 三、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据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调整幅度,并考虑到用户承受能力,市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00元/立方米。 四、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到广大用户和社会各方面利益,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搭车或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并向用户做好价格公示和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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