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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9]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云府明电〔2009〕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重要窗口服务行业,在完善城市交通运输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出租汽车行业稳步发展,总体运营状况良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黑车”等非法运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治理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出租车和道路运输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查处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的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治理客运线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周边、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落实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机构 按照全省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成立州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柳五三担任,副组长由州长助理龚能政、州交通局局长闫信统担任,州公安局副局长兼州交警支队支队长徐云春、州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吴礼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杨从品、州工商局副局长罗德宏、州运政处处长李本泽、德宏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副处长晋崇钧、德宏州旅游局副局长王明亮、德宏芒市机场副总经理方川龙为成员。 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运政处处长李本泽担任,副主任由州交通局尹进芳、州交警支队陈昱忠、州工商局张学周担任,成员从州交通局运安科、州运政处、州交警支队、州工商局抽调。联系电话:0692-2119797;传真:0692-2115735。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抽调运政、路政、征稽等力量,联合公安、工商、建设、旅游、机场等部门依法对“黑车”等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伪造假机动车号牌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抢劫出租汽车犯罪和暴力抗法以及围堵国家行政机关、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建设、旅游及机场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黑车”等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城建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摩托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旅游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旅行社使用非旅游车从事游客运输的行为;机场侧重配合打击“黑出租车”到机场或机场周边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 五、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初开始,至2009年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上旬以前) --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的联合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本地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定时向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工作信息。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统一部署。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粘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重要性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经营车辆。 --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市要尽快查清本地区各类“黑车”从事非法运营行为的基本情况,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明确打击非法运营的工作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上旬至2009年5月初)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交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交公路发〔2005〕468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和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初至5月20日) 各县市要进行全面系统总结,认真分析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机构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及旅游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州领导小组将派督查组,对各县市治理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督查。 (二)坚持依法行政 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对确定为非法营运的车辆,一律按规定予以暂扣,由交通运政部门依法处理,避免说情和干扰。执法中,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查处,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及旅游等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 (四)注重舆论导向 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打击“黑车”专项治理的标语及发放打击“黑车”宣传材料,广泛深入开展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营运车辆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氛围,压缩“黑车”等非法营运的市场空间。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要通过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净化出租车和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五)加强信息沟通 各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和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通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建立例会制度,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六)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及取得的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对非法营运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树立“大交通、大运输、大发展”的理念,统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城乡运输网络体系,通过增加运力或班次、发展农村客运班线、增开或延伸公交线路等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等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 (七)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县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情况每周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州领导小组每半月向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州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略) 2.有关宣传材料和报表(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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