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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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