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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文文号

1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15号令

2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5】70号

3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6】7号

4

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4号令

5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抚政发【1996】33号

6

抚顺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24号令

7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7】38号

8

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34号令

9

抚顺市房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43号

10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9】18号

11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2号令

12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9号令

13

抚顺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市政府第8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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