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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现就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具备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适时依照程序申请撤县 (市)设区,拓展城市空间。具备条件的县 (市),以中心镇 (街道办事处)为主体,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具备条件的县城镇,适时开展撤销县城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适时开展撤乡设镇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撤并乡镇。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2012年前,所有城市社区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 “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实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 三、积极做好困难群体救助制度衔接工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和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城乡固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病、残等特殊人员,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城乡特定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年老、病、残等特殊成员的补助标准,在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其他成员的补助标准通过家庭人均收入比照当地保障标准的方法差额计算。城乡其他保障对象家庭的保障标准,按实际情况差额补助,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20%。实行城乡一体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在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和程序上实行统一的政策。 四、做好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统筹提高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 “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要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和700元,城镇集中供养 “三无”老人的供养标准要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分散和集中供养的农村 “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要达到年人均1700元和2700元,集中供养的 “三无”精神病人的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建立以低标准、广覆盖、惠及更多老人为目标的城乡一体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满足高龄老人基本养老需求。 五、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到2012年底实现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全覆盖,为社区老人提供家庭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培育发展社区老年人社会团体,丰富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为。积极推进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到 “十二五”期末,省、市 (州)、县 (市、区)和乡镇都各有一所以上的老年福利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在老年福利上的主体作用。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和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六、做好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家政策,统筹调整城乡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完善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就业从政府安置向技能培训、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转变。 七、完善城乡慈善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和规范管理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地募集慈善资金和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到2015年募集善款总额达到15亿元,慈善救助项目不断增加,慈善救助范围不断拓宽。 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打造一批特色明显、作用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民、涉农企业、农业服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对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功能。 九、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一些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促进公共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购买服务运行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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