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州矿业开发秩序,根据《阿坝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和《阿坝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阿坝州境内矿业权交易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的矿权人,在交易前必须向州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在正式交易前必须将交易的相关条件(包括交易价格、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安全环保及其他附加条件)一并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审查、公示、批准以后方可交易。 二、凡需受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业主必须符合州政府关于矿产开发方面的相关要求,并保证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及以后的稳定。 三、受让方所受让的矿权一律视为新设矿权,并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7〕20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阿府发〔2007〕21号)、《阿坝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授权阿坝州交易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州本级交易的采矿权,须交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拍挂。凡未经州政府批准而进行交易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国资、财政、经委、环保、安监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转让股东及业主如在转让前尚有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必须在股权或资产交割前还清。 六、在同等条件下,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州内企业拥有优先购买权。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