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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昭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昭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总体工作的需要,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如下: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和指导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负责拟定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的编制提供指导;

2、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

3、负责组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在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具体任务是:

1、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

2、拟定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并组织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任务是:

1、根据《条例》规定,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行指导和管理;

2、依法确定全市各行政机关单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任务是:

1、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

2、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3、加强对《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行政复议,认真办理涉及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行政复议。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指导协调,具体任务是:

1、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全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

2、对政府各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指导协调;

3、指导新闻媒体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共平台数据库的信息并会同信息产业办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同主流媒体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指南和目录样本,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将指南和目录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发挥带头作用,先行一步,为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示范。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要切实抓好应用管理和维护,畅通连接。要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连接。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政府部门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要充分利用全市已建的电子政务平台,通过统一推广使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软件等技术手段,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1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要切实抓好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加强检查督促。

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将其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通报。

五、时限要求

(一)2008年3月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联系人:王国华,联系电话:0870-2121607、传真:0870-2121607)。

(二)2008年3月15日前,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组织业务培训,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三)2008年3月31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上一级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2008年5月1日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准备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附件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每条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化。

《目录》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县(区)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二)标准化。

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集中管理,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分类、目录结构、行政执法和业务及服务类信息公开方式、索引编写进行规范,统一编制方法、统一格式。

(三)数字化。

除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全市实行市、县(区)、乡(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统一使用网上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散维护、集中备份。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网上及时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公开);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6、政府采购信息(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8、行政执法项目(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公开);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各级政府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目录结构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类别、索引号、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公开方式、信息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需提供包括全部内容的电子文本;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需提供信息内容概述。

内容类别指信息内容的细分归类。

公开事项名称指具体公开信息的名称。

内容概述指简要描述公开事项的内容概要。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类。

生成日期指该项公开内容形成或者变更的日期。

责任部门指该项内容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

索引号是指为方便政府信息的查询、归档管理以及公开、查询的电子化,对每一项具体公开事项进行编号。索引号的编制根据网上公开平台的需要,统一标准,并另行颁布施行。

附件二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昭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zt.xxgk.yn.gov.cn)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市×××路××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办公地址:××路××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昭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地址:××路××号,邮编:××××××。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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