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2008至2012年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天水市2008至2012年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水市2008-2012年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为了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逐步完善我市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水市2008-2012年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总体目标
(一)规划范围为我市两区五县城镇规划区域。
(二)规划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以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为导向,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构建和谐天水。
(三)2008年至2012年,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总量应达到10万平方米,2000套以上,计划总投资13000万元。到规划期末,力争实物配租的比例占到廉租保障总数的25%以上。
三、规划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保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市、区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供应方式应按照分年度、分层次、多点、多渠道的原则进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类别,原则上在城镇规划区二、三类区域。
(二)凡审批列入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廉租住房采取在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配建比例为总套数的10%,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企业全额集资建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从2008年起,五县所有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原则上按小区规划设计建设,以利物业管理和创建宜居环境。
(四)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配套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驻市各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廉租住房作为市、区、县政府的一项公共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其筹集渠道主要为:1.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市、县区政府必须将当年土地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优先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五、保证措施
(一)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对廉租住房建设要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区、县政府要把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必须报告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市、区、县房管、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审批、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户型面积和房屋价格关。
附件:
1.2008-2012年甘肃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表(略)
2.天水市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略)
3.天水市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