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幅度。将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单位、个人各为6%提高到单位、个人各为8%。条管单位由原来单位10%、个人6%提高到单位、个人分别为12%。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二、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暂不具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个别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不低于5%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后的基数调整和缴存工作。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