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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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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晋中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
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从根本上转变我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促进非煤矿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整体素质提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为方针,加快我市重点非煤矿种建设大中型矿源地、高标准现代化矿山,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晋中市矿产资源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并考虑当前与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2、坚持准入标准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坚持适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办矿准入标准,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资源整合要坚持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的原则。
3、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市政府规定要求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对于已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非整合保留矿山,结合本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有关规定要求,要进一步重新完善有偿使用工作。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优化配置的原则。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妥善解决各方利益,明晰产权,理顺采矿权益关系。对于拟整合非煤矿山企业周边的边角资源,根据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和矿体整体开发的要求,通过市场运作,优先向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配置。
5、坚持资源合理开发、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同步实施的原则。在资源整合中,要坚持把合理开发资源、提高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和及时恢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一并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一)矿井数量指标。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非煤矿山企业,全市非煤矿山总数要减少25%以上,左权县铁矿、灵石县硫铁矿、石膏等矿山数要减少30%以上。采矿权设置要更加科学,矿山布局要更加合理。
(二)新增资源指标。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区、市)原占有量的10%。
(三)回采率指标。资源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要全面达到设计标准,重点矿区矿种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
(四)矿山整体素质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非煤矿山要逐步实现开采技术先进、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要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对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循环利用开发。要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全面加以落实。

三、整合的方式、标准、范围及规模划分
(一)整合的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二)整合的标准、铁矿,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1、上部赋存可采煤层的硫铁矿、铁矿,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矿山,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4、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到期后按最低准入生产规模延续,直至开采资源枯竭退出市场。
5、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存在“楼中楼”的矿山,大矿中的小矿,予以关闭,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整合。
6、《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以后到期,未办理延续换证的矿山,予以关闭,具备整合条件的可参与整合。
7、未依法申领完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审批火供品等合法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证照不全属于办理之中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纳入单独保留或整合保留范围。
(三)整合的范围
1、整合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左权县铁矿,灵石县硫铁矿、石膏矿,左权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介休市、灵石县、平遥县的各类石灰岩矿等为我市的整合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
2、其他整合矿种。对铝土矿、耐火粘土、矿泉水、白云岩、砂岩(石英岩)、铸型用粘土、陶瓷土、砖瓦粘土和建筑用河砂等也要按照本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有关规定开展整合工作。
(四)矿山规模准入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整合保留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最低准入生产建设规模。

四、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未有偿使用的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已有偿使用的单独保留矿山暂不再征收采矿权价款,待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再顺延评估征收;整合保留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实行一次性确定全部资源储量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对和顺县铝矾厂等综采矿,采煤的按照省政府187号令价款标准执行,开采非煤矿产的按省政府及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包括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评估价款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五、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随亭兼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彦平兼任,成员由国土、安监、财政、发改委、经委、监察、国资、工商、林业、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赵春雷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副局长赵光亮兼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岳力云和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庆芳为副主任。各县(区、市)政府也要迅速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资源整合有偿使用方案的审查、上报和组织实施,以及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各县(区、市)政府要全面调查摸底本辖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摸底矿山基数截止时间为《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含过期未延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后正在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在此矿山基数基础上,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区、市)非煤矿山数压减指标,上报调查摸底情况和关闭淘汰矿山数的指标和具体名单。
2、制订方案。各县(区、市)政府,要统筹规划,科学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本方案确定的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由各县(区、市)按矿种组织编制方案,方案经听证、公示后,报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其它矿种以县(区、市)为单位可以整体编制一个方案,经听证、公示后,报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对各县(区、市)方案审查后,根据省有关程序规定报批。
3、方案实施。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批准方案后,各有关县(区、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各部门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矿山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1、规范操作,依法推进。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其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2、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区、市),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上报或审批。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时间安排
(一) 2008年2月15日前,各县(区、市)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情况,生产现状,有偿使用、矿业权重叠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上报矿山数量压减任务指标情况及关闭矿(分单独关闭和整合关闭)的具体名单,经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审核后,向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
(二)2008年4月底前,要完成各县(区、市)及重点矿区矿种的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三)2008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实施工作,并于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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