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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水利局(水务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划分为中央负担项目和地方负担项目两类。按照重点向西部政策县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确定各市中央负担项目和地方负担项目个数。各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划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名单,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二、中央负担项目,中央每座补助450万元。我省地方负担项目,西部政策县省级每座补助450万元,一般县省级每座补助315万元,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承担。 三、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市级负责制,由市级负责统筹安排所辖市县(区)的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整体切块安排到市,由市财政局、水利局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中央负担项目如有结余可继续用于地方负担的项目建设。 四、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保证工程脱险前提下,原则上按每座450万元进行限额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基数投资总额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各市级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五、各市、县(区、市)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各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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