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培养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200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1]623号)和《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等规定,在总结历年进京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和信誉评价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建管中心继续对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2010年度市场评价规则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践设定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包括:管理工作(企业基础管理值)、获奖情况(企业管理附加值)、一票否决三部分。 (一)管理工作(企业基础管理值) 评价内容包括:本年度生产经营业绩、企业基础管理情况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合同管理与履约行为、组织化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用工保障体系建设、运行及维稳工作开展情况、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动态监管情况。 1、本年度生产经营业绩: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备案合同额,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备案人数赋予不同的经营规模系数。 2、企业基础管理情况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考评方式为: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对于有省驻京建管处的企业,建管中心将按照一定比例抽出企业进行核查;对于无省办企业采取普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劳务用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情况、应急管理体系等内容(检查内容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劳务分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未抽查到的有省驻京建管处的企业,由各省驻京建管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3、合同管理与履约行为: 主要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情况、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以及不良履约行为记录等内容。 4、组织化管理情况: 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达标情况、自有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施工队长管理情况。 5、施工现场用工保障体系建设、运行及维稳工作开展情况: 评价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用工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情况、劳动力管理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情况、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纠纷情况、工人工资核算支付情况、保行业稳定工作情况、违章死亡人数、发生死亡事故情况等。 6、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落实行业管理部门阶段性及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工会组织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情况、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等。 7、动态监管情况: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资质动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赋值,包括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管理工作、建材使用管理工作、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劳务管理等内容。 (二)获奖情况(企业管理附加值): 根据获市级优质工程奖或长城杯奖工程(项)、获市级文明安全工地奖工程(个)、国家级鲁班奖工程或国家级安全奖项(项)、企业党、团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市级以上表彰集体奖(项)、市级以上表彰个人奖(项)、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支)、市级优秀青年突击队(支)、所在工地生活区受到表彰、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到位、落实行业部门重点工作好等情况分别赋以相应值。 (三)设定一票否决。对保行业稳定工作落实不力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补缴工资保证金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二、评价组织方法: (一)参与评价的单位和部门:评价工作由建管中心负责,参与单位包括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评价数据的收集与汇总:评价工作所需信息记录由建管中心组织收集,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均参与提供信息。信息的来源包括:市、区县建委管理工作记录和执法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通报、处理、处罚结论、各省驻京建管处、协会等各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及记录、已经核实的新闻媒体登载的记录、企业自行申报的材料等。 (三)评价结果的产生:由建管中心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应标准赋值、汇总,根据赋值、汇总情况形成初步结论。 (四)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公布:考评工作遵循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征求企业反馈意见的原则。在评价初步结论产生后,在网上公示五天(网址www.bjjs.gov.cn),以校正评价的客观公正情况,然后再作为正式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布。 (五)评价结果等次的划分原则: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评价合格标准为获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95%以上。 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95%以上的企业为合格企业(含95%);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85%以上的企业为基本合格企业(含85%);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85%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企业。企业管理附加值每获得2分可在企业基础管理值上加1分。 (六)企业自行申报工作:企业自行申报的记录,需按照要求提供记录相关的证书、奖状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2010年度市场评价时间安排为: (一)评价中使用的有效信息记录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二)评价工作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评价结果汇总结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具体公示期另行通知。 (三)2010年9月1日以后进京备案的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市场评价。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经公示的评价结果将作为正式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公布的评价结果将记入企业在京档案管理手册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予以公布表扬。 (三)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除将评价结果记入企业在京档案管理手册之外,还将把相关信息抄告建设部或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 2、劳务分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 3、2010年度中央及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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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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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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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
实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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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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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图中至少包括用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缺一个部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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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职责明确、符合管理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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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一个部门管理职责-1;用工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职责、普法维权培训监管职责、考勤记录及核实职责、工资发放记录留存及核实的职责,缺少一项-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缺少一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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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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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企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管理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无工作例会制度-2分,无例会记录一项-2分,例会内容未包含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每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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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同管理情况 |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健全 |
7 |
1、企业具有书面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书面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2分); 2、书面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最低需要具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至第三十条内容,缺少一项-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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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
10 |
1、劳务作业发包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分); 2、具备承发包合同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合同双方全称、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履行进度情况、备案证书号码,缺少一项-1(3分); 3、提供合同管理台账中所列项目的合同备案手续,缺少一项-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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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工管理情况 |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企业具备完善的用工监管制度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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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书面管理劳务用工监管制度,无制度-5; 2、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劳动力管理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力管理工作;进场前向承包人要求提供劳务人员资料,包括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上岗证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普法维权培训情况核查记录;进场后按月收集、审核还不如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人员流动情况记录。以上各步骤需具备管理流程及责任部门、责任人,缺一项-3分,无流程或责任人-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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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工的,企业用工行为合法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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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书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3分); 2、具备全员用工人员档案,包括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员社保缴纳证明,缺少一项-3,一项不齐全-2(8分);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完备,缺少一项-2,一项不齐全-1(5分); 4、普法维权培训记录,缺一人-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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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部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
各项目部建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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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按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应提供小组名单,无名单-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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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劳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规范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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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目部具备劳务管理体系图(2分)、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1分)及会议记录(3分),缺少一个月的会议记录-1、项目经理工作职责(1分)、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1分)、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1分); 2、项目劳务保障体系具备工作流程,至少包括劳动合同、人员流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管理资料的收集、审核及责任人,缺少一项-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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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配备劳动力管理人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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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劳动力管理员名册和上岗证书,每个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劳动力管理员,无劳动力管理员-1。 2、每月进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自查,缺少一个月检查记录-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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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资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 |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具备完善的劳务费结算、支付凭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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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包含按月结算及分期支付劳务费最低限额的内容,缺少一项-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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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工的,提供工资支付记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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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提供一个工期为三个月以上项目的全部工资支付记录,缺少一个月-2,伪造、编造、复印工资支付记录的-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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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与项目有对应关系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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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提供一个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费结算支付手续及凭证,以上各项之间应具备对应关系,一项存在不对应情况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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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预案情况 |
制定并落实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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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应急小组,小组人员联系方式齐全。 未成立小组的-3,联系方式无手机或手机号码为外地号码的-2; 2、预案中有事前教育、排查内容,缺少此项内容-2; 3、预案中有事件发生后疏导至本企业办公地点或项目部的内容,缺少此项内容-3; 4、预案中有事件解决具体方式或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不作为解决方案),,缺少此项内容-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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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
对于已经申请启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及时补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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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申请启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及时补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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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京负责人 |
企业在京负责人在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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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负责人不在场-7,在京负责人以档案管理手册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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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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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备案人数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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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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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
实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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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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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图中至少包括用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缺一个部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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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职责明确、符合管理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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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一个部门管理职责-1;用工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职责、普法维权培训监管职责、考勤记录及核实职责、工资发放记录留存及核实的职责,缺少一项-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缺少一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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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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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企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管理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无工作例会制度-2分,无例会记录-2分,例会内容未包含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每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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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务用工制度 |
具有书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5 |
缺少一个部门管理职责-1;用工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职责、普法维权培训监管职责、考勤记录及核实职责、工资发放记录留存及核实的职责,缺少一项-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至少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缺少一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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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档案资料齐全 |
10 |
1、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技能证书齐全,全员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缺少一项-5,一项存在不齐全情况-3(7分) 2、使用并正确填写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依法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系劳务作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容。未使用示范文本-2,内容不齐全或不合法-1(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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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
具备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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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符合现行管理规定(5分);书面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至少需要具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至第三十条内容,缺少一项-1。 (2)具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合同双方全称、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履行进度情况、备案证书号码,缺少一项-1(5分); (3)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一项未使用-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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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部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
具备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体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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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务人员变动台账,并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2分),未建立变动台账的-5,未按周更新的一次-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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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要求配备劳动力管理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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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现场配备相应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无施工队长的-2,无劳动力管理员的-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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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用工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有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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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未能提供-3,一项不齐全-2(3分); 2、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未能提供-3,劳动合同与花名册不符-2(3分); 3、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上岗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劳动力管理员证书,一项未能提供-1(3分); 4、现场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情况核查记录,未能提供-3,试卷与花名册不符-2(3分); 5、按月提供现场作业人员考勤记录,不能提供的-4,与花名册及人员流动记录不符-3(4分); 6、按月提供现场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能提供的-4,与花名册及人员流动记录不符-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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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预案情况 |
制定并落实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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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应急小组,小组人员联系方式齐全。未成立小组的-3,联系方式无手机或手机号码为外地号码的-2; 2、预案中有事前教育、排查内容,缺少此项内容-2; 3、预案中有事件发生后疏导至本企业办公地点或项目部的内容,缺少此项内容-3; 4、预案中有事件解决具体方式或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不作为解决方案),,缺少此项内容-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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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队伍及队长管理情况 |
企业使用劳务队伍流动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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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劳务队伍稳定,施工队长流动性小,变动率超过10%的,扣2分,施工队长在职不满1年的扣2分,50%以上施工队长无业绩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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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长劳动力管理员上岗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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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全员持证上岗,企业需提供各项目对应的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名册及证书,未提供-2,不齐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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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证金管理情况 |
对于已经申请启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及时补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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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申请启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及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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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京负责人 |
企业在京负责人在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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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负责人不在场-7,在京负责人以档案管理手册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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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