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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合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在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做好衔接,认真落实年度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共同确保70%的供地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位。各地应认真做好前三季度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在切实抓好今年住房建设计划落实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工作协调,为2011年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做好准备。 三、加快审批,确保住房建设项目有效供应。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建立联动式审批机制。从具体细节入手,精简环节,设定《通知》要求的规定时限,提升审批速度,努力缩短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的时间,有利于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为防止各种变更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四、强化规范,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土地出让后,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买人若存在《通知》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闲置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五、加强监管,推进住房建设项目履约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监管。省国土资源厅将全面启动大宗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跟踪检查,并以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为依托,加快实现对市、县土地出让计划、过程、结果全程信息的实时监控,建立土地出让网上在线报备制度,重点加强对出让条件设置审查。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以及涉及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六、依法查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省国土资源厅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且难以处置的房地产闲置土地将进行重点挂牌督办。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以及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已查处的违法违约企业名单;省国土资源厅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送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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