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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湄洲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4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文化厅、莆田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申请批准设立省级“湄洲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实施〈湄洲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的请示》(闽文社〔2010〕7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莆田市湄洲岛设立省级“湄洲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请你们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并印发《湄洲妈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指导当地弘扬和保护妈祖文化。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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