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2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二)放宽投资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以及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扩大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探索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二、加强财税、价格政策支持
(三)加大服务业资金投入。2010-2012年,市级财政筹集3亿元以上资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扩大对本县(市)区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扶持。积极通过银行和政府基金联合贷款,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四)强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在现代物流、会展、旅游、金融、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外包、创业投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商贸餐饮、老字号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布,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严格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电、气、热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影响,为价格调控提供科学及时的决策参考。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和价格信息发布力度,广泛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法规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和依法维权意识。
(六)加强服务业收费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含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我市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合同期内的除外),严格执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的相关规定,自收回投资之日起终止收费。
(七)建立政府采购服务产品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逐步将会务组织、节庆活动、培训教育、统计分析、咨询论证、规划编制、法规起草等服务项目外包给行业协会或服务企业。研究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或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意见,对行业协会或企业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委托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八)加强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开展,为中小服务业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重点载体建设
(九)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重点服务业园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重大项目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4类经营性用地的,参照土地熟化成本,结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对投资额较大(原则上5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地方税收贡献大的重点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支持。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开工前各环节手续办理时间。每年安排部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策划一批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十)加强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建设。2010-2012年,市财政将省返还的上交省级营业税增幅超过15%部分,全额返还有关县(市)区,重点用于支持区域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历下、市中、槐荫、天桥、长清、历城等省级重点服务业城区的支撑作用,依托城市化进程和西部新城、东部新区及小清河滨河新区三大新区建设,在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将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产业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服务业聚集与城市化发展有机融合。章丘市要依托产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适度提高服务业比重,建设全省重要的重点服务业城区。2011-2015年,省级重点服务业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年均要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规划部门要在高水平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信息、商贸、物流、金融、文化、旅游、商务、会展等产业的布局,强化城市作为现代服务业主要发展载体的功能属性,科学引导产业的有效集聚和合理布局。加强30个重点服务业园区规划建设,促进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一)培育服务业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培育100个重点服务业企业、100个重点服务业品牌,加快实施100个重点服务业项目,鼓励服务业领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打造一批营业收入过十亿、百亿的龙头企业。大力扶植由市场自愿形成的行业协会,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联盟。推动更多的服务业企业成为后备上市企业,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各县(市)区要为大企业入驻积极提供良好的载体条件,规划部门要为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积极做好规划服务工作。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基础和实际情况,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服务业企业范围内选择重点企业,主动上门招商,并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分别做好企业设立代办服务和落地工作。
四、保障土地供应
(十二)加强服务业增量用地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十三)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新办服务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五、深化改革开放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引导鼓励制造企业在生产的上、下游环节剥离生产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市场需求。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十五)加快推进服务业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服务业领域。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享受市属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铁路口岸、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快速提升离岸外包承接能力,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
六、强化人才支撑
(十七)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10个服务业实训基地,相关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由民间投资兴建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市委市政府济发〔2007〕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将服务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列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等财政性人才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代服务业人才需求的数量、结构、层次等开展专题研究,加大对人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的专项意见。
七、加快重点领域发展
(十八)加快建设区域性信息服务中心。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动漫泉城”、“数字泉城”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提升传统产业的设计、装备和管理水平。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建设运动捕捉、集群渲染、高清编辑、音效合成、产品体验、公共版权软件、三维制作和人才培养8大服务平台。创立动漫创业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的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
(十九)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各项商贸流通资金,适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美食之都和社区商业建设。加快提升商贸设施规模档次,完善提高核心商业区功能作用,做大做强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制定商圈发展规划,推动特色街区建设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予以奖励。支持建立以农村日用品和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将县(市)区住宿餐饮业市级分享收入返还激励政策延长到2012年。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要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金额较大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十)加快建设区域性(现代)金融中心。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济新设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按照新设机构的资本规模,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并在土地、营业场所、人才安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落实金融创新奖、金融生态建设模范奖和金融发展贡献奖等政策,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支持驻济金融机构在我市区域内扩展业务,并按照对地方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网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十一)加快建设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2010-2012年,市级安排1亿元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补交土地收益。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完善旅游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有效推动旅游景点与旅行社的全方位合作,切实降低旅行社发展成本。鼓励组建以旅行社为龙头,涵盖“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大型旅行社企业集团。对我市输送客源多、消费大的海内外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优先规划建设西客站通往泉城特色标志区、南部山区等景区的旅游通道,2010年底前在中心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2a以上旅游景区点导向牌,主要旅游线路增设导游灯箱地图。
(二十二)加快建设区域性商务会展中心。由市级建设平台统规统建一批企业总部和金融集聚楼宇,通过租赁形式,为引进总部企业提供发展载体。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规定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品牌,鼓励中介机构组建跨区域服务联盟。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大对会展活动冠名支持力度。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展会,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预期参展人数4万人以上的展会,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及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三)加快提升农村服务业水平。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市)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步伐,推动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大中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扩)建和新建一批骨干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建立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大型连锁超市,扩大农产品进销渠道,实施农贸结合,农超对接。
(二十四)加快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五)加快发展群众休闲娱乐服务。建设完善购物、美食、酒吧、风味小吃、休闲娱乐等特色街区,在明湖新景区、护城河和小清河沿岸规划建设繁华靓丽的滨湖、滨河餐饮酒吧集聚区,积极开展护城河、小清河水上夜游服务。加大政策优惠力度,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延长公交运营时间,增加公交车辆班次和密度。引导书店、影院、剧场、歌舞厅和健身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精心策划推出影响较大、内容精彩的室内外演艺精品节目。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产业规划的引导作用。编制并实施好“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形成完备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着力突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编制重点服务业园区规划,引导培育核心竞争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供地计划,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土地使用专业供应计划建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平衡后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十七)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充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和调查力量,完善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强化服务业重点载体统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服务业运行先行指标体系,完善服务业的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服务业法制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现代物流、旅游、会展、餐饮、家政、行政服务等行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单位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全市服务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省服务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二十八)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技术支持。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对重点服务业企业提出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和技术,经专家评审,给予支持。市有关部门每年从金融、信息、文化等政策性、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领域,确定一批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课题,组织专题研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并尽快进入决策和付诸实施。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进一步增强发展合力。市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定期督查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专题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制度。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