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桂建法[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于11月份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对象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评查采取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安排,组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对期间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撰写自查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组织人员到各市进行重点检查与抽查。评查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评查步骤
案卷评查活动从11月上旬到下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及自查阶段(11月1日-10日)
各单位对照《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标准(2010年)》(见附件)规定的检查内容,完成归档立卷,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集中检查及抽查阶段(11月11日-20日)
我厅组织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听取汇报,随机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总结及反馈阶段(11月21日-25日)
自查和集中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评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几点要求
(一)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是国务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重要内容,评查结果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案卷评查结果,经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向被检单位反馈。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案卷,提出纠正意见。问题严重的,在必要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要加大建立、健全案卷归档评查制工作力度,并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常态化工作固定下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附件: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201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010年)
一、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应当收齐下列材料,并按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的基本次序装订:
⒈ 法律文书部分
(1)立案呈批文书;
(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3)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8)其他法律文书。
⒉ 证据部分
(1)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书证;
(6)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9)听证笔录;
(10)其他证据;
(11)附卷物证目录。
⒊ 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⒈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⒉ 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⒊ 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⒈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⒉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⒈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⒉ 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程序要求
(一)调查取证阶段。
⒈ 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⒉ 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⒊ 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8)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⒋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⒈ 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⒉ 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⒊ 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⒋ 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2)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⒈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⒉ 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⒊ 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