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结合国家管理规定和我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际,现对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十二五”生物质发电规划编制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和小火电改生物质发电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林业部门意见,在全面、科学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统筹兼顾农业还田、养殖用饲料、工业原料以及农村用能等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二五”农林生物质发电规划(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一),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编制全省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规划是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未列入全省规划的项目将不得核准建设。 二、高度重视生物质资源详查工作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业主应开展生物质资源详查,掌握各类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编制生物质资源详查报告。详查报告应提出建立健全先进、经济、适合当地情况的生物质燃料收集储运供应体系具体措施,明确生物质资源供应保障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确保生物质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 三、合理确定项目布局和规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布局在农作物秸秆相对集中地区、林业剩余物资源丰富地区以及适宜建设能源林地区。榆林、延安等生态环境较脆弱地区,应慎重布局项目。要统筹考虑生物质资源量和合理运输半径,每个县或者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装机规模应与资源量匹配,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安装2台机组。 四、实行年度开发工作计划制度 对已编制完成资源详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开发工作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全省年度开发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对纳入年度开发工作方案的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帮助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具支持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开发工作方案,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上年度12月底前报送年度开发工作计划。 五、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项目核准管理 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等规定,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省级核准。项目业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生物质资源详查报告等,附带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电网接入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等支持性文件。 六、适度推进其他类型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对生物质热电联产以及生物质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等其他类型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核准建设。具备发展条件的市(区)可编制包括各种类型的生物质发电规划。 请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布局和规模,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