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省厅将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四、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经费安排。为确保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顺利推进,省厅利用处负责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选择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各地应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并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费作为经常性的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保证。
联系人:林继红 0571-88877638
附件:1、《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2、《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略)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一、工作目标
二、监测范围
三、工作任务
四、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六、管理措施
为建立全省城市地价监测网络,加强土地市场分析与预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8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1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浙江省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一是对全省主要城市的地价水平、变化情况实行定期调查、监测,掌握省内土地市场运行的总体态势和价格基本走势;二是构建地价管理、信息传递平台,为政府部门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调控提供服务;三是定期发布全省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研究报告及相关土地市场地价信息,为地价信息社会化服务提供基础。
二、监测范围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包括省域监测和城市监测,省域监测以城市监测为基础。
省域监测范围包括地级市所在城市、县(市、区)所在地城市和重点建制镇。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11 个地级市所在城市为一级监测城市,其他城市和重点建制镇为二级监测城市。
城市监测范围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以规划区内的建成区为主,适当考虑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工业用地地价监测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省域监测任务
1、实施全省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按“全域覆盖,分期实施”的原则,先开展一级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逐步推进二级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最终建立覆盖全省的地价调查与监测网络。
2、建立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库、网络等信息技术构建浙江省地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发布全省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等信息,为提高土地市场的监控能力,以及土地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信力提供技术基础。
3、开展省域、区域及重点城市地价状况分析。对城市监测取得的地价动态信息、数据进行剖析,分析省域、区域和重点城市地价状况与变化态势、区域地价状况与变化态势,为政府解读社会热点问题、调控土地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4、为社会提供地价信息服务。通过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外发布平台,发布地价监测指数、城市基准地价、土地供求信息等,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土地市场地价信息的需求。
(二)城市监测任务
1、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源。根据《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确定本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划分地价监测区段,设置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础数据源。
2、开展城市地价动态日常监测。通过定期采集土地市场交易案例、标准宗地地价变化信息和土地相关政策等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监测,全面掌握监测期内城市的地价水平、分用地类型地价水平、地价变动情况等信息。
3、开展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结合当地土地供应情况,地价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剖析本城市地价状况、变化态势,预期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城市的地价走势。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厅利用处”) 为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全省地价动态监测,组织专家审核全省标准宗地价格,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2、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省规划院”)负责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实施的技术支持及日常管理、完成全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具体包括:
(1)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2)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
(3)对各城市上报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城市地价变化分析报告。
(4)建设、维护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土地供应及标准宗地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定期发布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5)负责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导;
(6)协助省厅利用处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市级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辖区内列入省级监测范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具体任务。具体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标准宗地价格的审核工作;
(2)收集、整理本辖区内的土地供应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结构及变化情况,上报土地供应信息和分析报告;
(3)确定列入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城市的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并上报备案;
(4)选聘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价格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5)督促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6)定期整理汇总地价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7)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进行检查,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领导下,承担地价监测技术性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1)协助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划定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2)按统一要求定期收集土地供应、土地市场等相关信息,汇总标准宗地价格评估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3)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地价状况分析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报送省规划院;
(4)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对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及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1)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定期采集标准宗地及周边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
(2)定期评估标准宗地价格,按期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组织制度
为加强管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1、联络员制度
省厅利用处、市国土资源局各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系员,省规划院、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员和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确定或变更后,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1)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章报省规划院备案。
2、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2)和“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 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3),报省规划院备案建档。
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变更相关登记表,报省规划院更新档案。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本方案要求,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地价评估中介机构,作为本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并根据标准宗地设置情况确定承担标准宗地日常维护和地价监测数据采据的土地估价人员。
2、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和技术承担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测成果,并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完备、规范。
3、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等市国家级地价监测城市应根据近几年城市发展及地价变化情况,利用国家级监测设置的基础数据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并处理好与国家级地价监测成果之间的数据衔接。
4、省规划院应加强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培训、指导,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初始数据、监测成果进行检查、整理、汇总。并在城市地价监测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省域、区域地价状况分析。
六、管理措施
1、统一技术指标体系。
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统一全省地价调查与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方法、程序,以保证各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
2、严格选聘技术单位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从严选择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任务的人员。技术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土地估价资质,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人员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当地具良好的评估信誉。原则上,每宗标准宗地的价格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 宗。
3、建立复查考核制度。
由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监测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适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进行年度自查,以及落实省厅考核整改意见。
4、监测工作与资信挂钩。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行业公益性工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日常地价管理评估确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省厅将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具体规定,将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参与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与资信等级评定挂钩,把参与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列为土地评估机构升级的条件之一,土地估价师参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可抵扣继续教育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