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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0]7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任务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就业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在去年的基础上修改了部分内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需填报《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四张报表。其中,人社统ep1号表实行月报制,人社统ep2、ep3、ep4号表实行年(季)报制。 二、上报要求 1、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数据(含电子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报; 2、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都要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人员要端正态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实事求是、规范地填写报表,切勿出现错统、漏统和虚报、瞒报等不良现象。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日常填报和审核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另外,各市区负责填报就业专项统计报表的人员如有变更,请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我处,以便业务联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朱进德029-87291059 刘小艳029-87294039(传真) 电子邮箱:lxycnz2007@126.com 附件:2011年陕西省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2011年陕西省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制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报表目录 二、 调查表式 三、 主要指标解释 四、 逻辑关系式 一、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计对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接收

单位

页码

ep1号

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

月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各市区人社部门

月前20-23号

就业促进处

2

ep2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季前20-23号;年前26-29号

同上

3

ep3号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季前25-28号;年前26-29号

同上

4

ep4号

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年(季)报

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注:第一列的表号中省略“人社统”三字。如,“ep1号”的全表号为“人社统ep1号”。 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表号:人社统ep4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单位:人、户
项目 序号 本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岗位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数 本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数 本期享受特定政策补助人数 本期享受见习补贴人数 本期其他享受政策人数 本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户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1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三、主要指标解释 ep就业部分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就业人员中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 就业困难人员: 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注意:补充材料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属于本地户籍实现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镇人员总数。 注意:本表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列入表下补充资料。 2.就业转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4. 残疾人:本处是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人员。 5.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6.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7. 长期失业者:指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8.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9.登记失业率;本表内的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登记失业率=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100% 注意:补充材料中“符合规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登记失业的人数。此项数据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三)人社统ep3号表 1.本期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指本期核准支出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 2.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3.职业培训补贴: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后,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 6.岗位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岗位补贴。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指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贴息资金。 9.特定政策补助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0.见习补贴: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11.其他:指按省级政府批准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资金,包括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垫支的资金。 12.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建立的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基金。本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安排额度是指报告期内,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数额。 (四)人社统ep4号表 本期其他享受政策人数:指享受地方政府批准确定促进就业的其它扶持政策的人数。 注意:本期享受各项政策的人数均指本期内全部正在享受该项政策(包括本期之前开始享受,期内仍然继续享受)的人数。 特别注意:1、季报中“本期”指的是当期数,并非累计数。如,上报2011年二季度报表,报送的数据应该是2011年4-6月份产生的数据,并非1-6月份的累计。2、ep1-ep4报表中,各市(区)本级如有数据,一并纳入汇总。上报时,只需将汇总表上报即可。 该指标解释权归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所有! 四、逻辑关系式 ep就业部分 (一)人社统ep1号表 宾栏:(1)=(2)-(3)。 (二)人社统ep2号表 宾栏:(3)≤(2);(4)≤(2);(5)≤(2);(6)≤(2);(7)≤(2);(8)≤(1)+(2);(9)≤(8);(10)≤(8);(11)≤(8);(12)≤(8);(13)≤[(1)+(2)]-(8);(14)≤(13);(15)≤(13);(16)≤(13);(17)≤(13);(18)≤(13)。 (三)人社统ep3号表 宾栏:(1)=(2)+(3)+(4)+(5)+(6)+(7)+(8)+(9)+(10)+(11)+(12)+(13)。 表间关系: (一)ep1号表与ep2号表 ep1号表中补充材料中“年初至报告期末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 (1季度数、2-4季度当季发生数)应等于ep2号表中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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