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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8]0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府发[2008]003号)


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应主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结构调整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植财源、增强财力。政府投资应当厉行节约,确保重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市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单位拟建项目要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审程序编制预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审、批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债务资金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各类政府投资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财政直接支付制、资金配套制和定期报告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代建单位由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当项目投资超过概算10%及以上或超过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时,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方便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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