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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8]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筑府发〔2008〕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贵阳市市区为4元至25元;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为3元至12元。土地等级的划分及标准按《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清镇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开阳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修文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息烽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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