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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葫芦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是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法制保障。学习、宣传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作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领导机构,统一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践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条文和贯彻实施情况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机关、部门、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商场、车站、码头、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报、黑板报、宣传单、标语、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要使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乡村,达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目的,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培训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学习、培训计划,采取自学、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应对法知识答卷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要结合实际、结合预案,以案说法,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四)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班和研讨班。市委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公务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培训内容,适时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并把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五)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及普法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三、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一)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全面贯彻实施应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完善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配强专职领导,配齐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履行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在此基础上,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综合性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进一步整合本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分类统计造册,以适应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建设,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学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使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到2008年底,基本达到100%覆盖率。这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计划,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三)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建立综合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防灾减灾区划体系,对本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加强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导。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的信息汇总途径和传输渠道,建立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形成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五)制定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各地区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考虑如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保证公共安全。一是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六)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增加储备品种,完善储备设施,强化生产企业、运输部门的协议储备,提高备用生产能力,实现对各类应急物资的信息动态管理,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各级物资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九)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5月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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