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对构建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2008年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任务
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海口、东川、安宁、呈贡、杨林、寻甸六个省级工业园区,晋宁、宜良、石林、富民、禄劝五个市级特色工业聚集区及官渡包装园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8年6月1起,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寻甸、富民、禄劝及安宁八县一市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工业园区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工业园区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审查权限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审。
(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区域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
责任主体: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二)六个省级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保局审查。
责任主体:西山区、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嵩明县、寻甸县政府。
(三)五个市级特色工业聚集区及官渡包装园区域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审查。
责任主体:官渡区、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政府。
(四)八县一市县城城市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审查。
责任主体: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政府。
四、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同步开展项目环评和区域环评,确保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市环保局要主动加强与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的协调沟通,并按时完成五个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和官渡包装园区域规划、八县一市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三)已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园区规划要求,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完成空港经济区规划工作的同时,同步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尽快制定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并于3月4日前报市环保局。
附件:昆明市工业园区区域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昆明市工业园区规划及县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