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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支付发票管理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支付发票管理费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0号)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库[2007]517号)规定,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其预算单位不能用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及其他同名账户转账。据此,票证管理所向各征收局按一定比例支付的发票管理费已无法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票证管理所停止向各征收局支付发票管理费。对2007年度还未支付的部分发票管理费,可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从2008年开始,正常发票损耗、发票换版损失等,一律由票证管理所按规定核销。
此文执行后,《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工本管理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大地税票[1997]7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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