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8]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后勤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正确使用公费医疗费用,缓解公费医疗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和省公医办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省直其他厅局做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厅机关参与公费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堵塞漏洞,节省开支,保障医疗的原则,使有限的医疗费用,更好的为机关职工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厅机关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群众监督,由厅领导、财务、人事、机关党委、离退休、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室负责人及1-2名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监督工作,研究本规定未尽事宜,确定特殊病人的治疗意见,定期公布机关医疗费开支情况以及医务室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第五条 厅医务室是行政上隶属于厅后勤中心的工作部门,后勤中心应负责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医务室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医务室药品、器械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对医务室公费医疗管理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医务室工作由担任医务室负责人的医生全面负责,组织本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树立为厅机关职工服务思想,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合理用药、杜绝浪费、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章办事,确保医务室工作按厅和后勤中心要求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定点医院选择
第七条 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直机关门诊部为我厅定点对口医院。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可选择上述医院中的其中二所医院;优诊人员和一般离退休人员患有口腔疾病,可在口腔医院就诊。除选择的二所定点医院外,所有人员都可在省中医院就诊。就诊医院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再更改。如遇定点医院难以治愈的疾病,需转其他医院,由定点医院写出书面意见,医务室签署意见,经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报省公费医疗办批准,方可转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到非定点对口医院就医者,其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四章 公费医疗范围
第八条 下列项目的费用在公费医疗费中支出:
(一)患病在指定医院就诊或住院的中西药费、治疗费、观察费、检查费、化验针灸费、拍片透视费、手术费、生产费、住院费等。
(二)因公负伤的治疗费、住院费等。
(三)因公出差患急性病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就诊,持有急诊证明的治疗费、医药费。
第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急救费用)、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第五章 医疗费与管理
第十条 厅机关公费医疗经费由厅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后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厅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拨付到后勤中心,由后勤中心安排计划、严格管理、年终结算。省财政厅安排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厅计财处负责筹措,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公费医疗准备金制度。针对公费医疗经费国库支付的不均衡性,厅机关设立30万元准备金,确保正常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职工一般常见病,提倡在厅机关医务室就诊。
第十三条 厅医院室所有药品的采购入库,要本着保障医疗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统筹进行,每次采购药品,应根据药房实际存药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厅后勤中心主任审核,统一安排实施,库存药品的报损额不得突破当年购入药品总额的2%。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费报销标准:
按照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每年对各类人员所拨经费额定标准:
(1)一般在职(处级以下)人员,每年医疗经费额定标准为800元。
(2)一般退休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1400元。
(3)优诊在职(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4300元。
(4)优诊退休(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5000元。
(5)统筹医疗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每年额定标准为500元。
上述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在额定标准内全部报销(含门诊费、住院费)。超出额定标准以上属门诊费用的个人负担15%;属住院费不足1万元的,个人自理15%。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个人自理10%。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理5%。
(6)上述各类人员年额定标准节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7)离休人员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实报实销,超出规定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在厅医务室就诊并领用药品的,收取药品成本费,采用记帐方式,纳入个人医疗额定标准内抵扣;若个人医疗额定标准不足抵扣的,超过额定标准的,个人自理15%,年终结清。
第十六条 以下诊疗项目个人先按下列比例自理后,再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理(离休人员不自理):
(1)主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y-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自理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脏器诊疗费,个人自理20%。
(2)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官源的费用),个人自理5%。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自理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自理10%。
第十七条 优诊人员、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凭医疗证记帐就诊,单位结帐,其他人员付现金就医。
凡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凭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由医务室审核,经后勤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后报销。无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的,不予报销。对特殊疾病和癌症患者(急诊除外),需要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先由个人写书面报告,经后勤中心主任审查,报经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经省公医办批准后,方可就诊报销,否则其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八条 对上述各类人员医疗费支出,每月15日为报销时间,遇假期顺延。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凡有借款者,应与财务及时结清借款,不得拖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厅出台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厅后勤服务中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杨世元
成 员:金 涛 曹向东 吴涤清 李文毅 毕德立 唐超英陈 坚 马贵臣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金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