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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2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授权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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