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做好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推动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市州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二、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环监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东北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东北督查中心)及省局在核算期内对各市州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
其中,省局检查的范围是排放cod和有脱硫设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调整前,暂按上一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当年我省上报调整意见表中增加的重点源名单开展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
由总局环监局或总局东北督查中心与省局联合检查企业不重复计算。
三、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原则。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监察系数核算结果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要坚持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记录、取证资料和监测报告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四、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具体核算方法。
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的取值为1.8%;≥80%的取值为1.6%;≥70%的取值为1.4%;≥60%的取值为1.2%;≥50%的取值为1%;∠50%的为0。
so2监察系数取决于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次数,取值如下: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值为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值为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为0。
五、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中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企业脱硫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六、各市州环保局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监察和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由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察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环境监察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
七、省局与市州局联合开展的日常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核算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率为10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50%,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八、省局对各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里列入cod、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核算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5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率不低于2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九、各市州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上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报《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所要求有关信息。根据环境监察和监测的结果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
各市州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
(二)对监测检查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四)核算本地区so2监察系数和确定so2非正常排放量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