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1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了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促进了全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对防止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针对文件执行期间检定机构和受检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统筹考虑受检单位的经济负担和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以下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血压(表)计(l-093-0251)由60元/块降低为40元/块;
2、标签秤(l-016-0174)由200元/台降低为160元/台;
3、密度计(l-040-0198,一等)由45元/点降低为42元/点;
4、量块(c-001-0001,二等)由200元/块降低为160元/块;
5、长平晶(c-003-0003,310mm)由310元/块降低为280元/块;
6、标准玻璃线纹尺(c-022-0022,一等)由1200元/支降低为900元/支;
7、卡尺(c-030-0039,0-300mm)由170元/支降低为120元/支;
8、多齿分度台(c-078-0078)由800元/台降低为600元/台。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省、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专业计量器具检定站按辽价发[2005]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的“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计量检定收费递减”的原则,县(区)级计量检定机构继续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执行(标注“*”的检定项目除外)。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辽价发[2005]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进行测算,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经同意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五、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大设备投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检定工作水平。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项目开展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项目和检定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本着对受检单位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规程依法检定,凡不按检定规程检定的,不得收费。
六、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