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26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07年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总结几年来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经验,周密安排部署,严格现场检查验收,复产开工验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解决了部分矿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目前,全省尚有237家金属非金属矿山未通过开工验收。通过复产开工验收工作,促进了全省非煤矿山春季开工期间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的下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放假及受灾影响停产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省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产开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开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当前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已开始陆续恢复生产,只有少数矿山坚持冬季连续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复产开工验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复产开工验收方案,严格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防止发生工作不到位,存有死角以及检查验收深度不够等问题。2008年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要坚持全面验收、突出重点的原则,不仅要检查验收冬季停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同时要将冬季未停产矿山企业纳入开工验收检查范围。要以地下矿山和2007年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为重点,加强对重点矿山的监督指导,有效保证复产和在生产矿山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开工验收工作责任制,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开工验收各项措施,有效保证验收质量,做到合格一个,验收复产一个,对达不到安全基础管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禁止开工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下达整改指令,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矿山,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经开工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实施严厉处罚,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监督矿山企业切实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矿山企业进行自检自查,无论是在生产和停产后申请开工验收的矿山企业,都要在检查验收前对矿山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地下矿山要特别注意检查送电、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维护等环节,露天矿山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检查。要通过复产开工验收工作,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落实,监督企业逐项对照检查,逐项对照整改。要针对气温回升、冰雪融化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监督企业做好坍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防范工作,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工验收检查中,要对各矿山企业自检自查和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指导意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四、通过复产开工验收工作,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开工验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隐患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同时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严重威胁安全的,坚决禁止开工生产,对整改无望的坚决退出或关闭。对因整治隐患停止开工生产的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技术落后、隐患严重的小厂小矿,提高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结合开工验收,推进安全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工检查验收与落实《2008年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有效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安全许可要件、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基础条件、工艺设施设备达到安全标准情况,吊销部分不具备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保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通过复产开工检查验收,准确掌握矿山企业各种证照到期情况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情况,对要件不全的,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并禁止开工生产。要将矿山企业各种证照到期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上报省局监管一处。省局将在3月份开始的各地开工检查验收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
六、严明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验收检查不认真、降低标准以及对不具备开工条件和未经验收就允许开工生产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有效避免和防止监管人员因业务不熟,难以发现隐患和问题现象的发生,各地在开工验收中,要注意发挥专家的作用,在执行标准、现场检查验收、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注意倾听专家的意见,有效解决技术难题。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将开工验收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监管一处,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复产验收结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