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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居民供热计量价格(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商[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居民供热计量价格(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价商〔2010〕18号)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建厅等四厅委《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10]11号)要求,依据现行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听证会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居民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对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二、居民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9.12元/㎡·采暖季,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计量热价:0.186元/kwh,按用户用热量计收

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三、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事项,按照《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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