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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明确提出:“要推广经济、实用、环保的成品住宅,未经室内空气、辐射检测合格的装修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到2012年,装修成品住宅达到新建住宅的30%以上”。为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宅的重要意义

直辖以来,我市住宅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住宅设计理念不断深化,住宅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建成了一大批功能合理、品质优良的住宅项目。但是,我市住宅产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全市成品住宅比例不到5%,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次装修造成大量建筑垃圾,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居住生活安全,必须加快发展成品住宅。

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住宅。发展成品住宅,不仅能够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够提高住宅性能,保证房屋结构,确保居住安全。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建筑部品规模化、标准化、工厂化,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的应用普及,有利于将住宅产业引向集约化建设的轨道。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成品住宅是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住宅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市住宅产业有了相当基础,市民对成品住宅已有较强的消费意愿,全市发展成品住宅已具备一定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宅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居住安全,创造宜居环境,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着力转变住宅装修观念和装修方式,积极推进装修工业化,带动住宅产业化,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居住习惯,以满足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在空间设计和部品选择中提供更多的细节便利。

2.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意愿,分类型、分地域确定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技术路线。

3.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发展条件,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

4.环保实用。注重经济适用,体现绿色建筑理念,采用环保、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及材料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品。

5.政府引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加强政府引导,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从2010年起,市内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加强商品住宅引导,逐年提高成品住宅建设比例。各区县(自治县)应把成品住宅建设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推行商品房成品住宅交房制度。到2012年,全市新开工住宅中成品住宅所占比例达到30%。

(二)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作为成品住宅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应及时修订公布。同时,要制定《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提出适当的装修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导则》,明确成品住宅室内设计深度要求,做到成品住宅建设一体化;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指南》,指导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验收细则》,统一成品住宅交房验收流程,制定规范化、格式化的交房验收文本以及构建适宜的交房验收标准等,保障购房者权益。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成品住宅建设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将室内装修工程连同土建工程一并申报办理建设手续。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应做到土建与装修设计一体化,且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建立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和专项工程监理,确保按图施工。严格装修材料和部品进场检验,保证防火、防水性能和环保要求。加强成品住宅室内环境监测,未经法定资质机构对室内空气、辐射检测合格的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成品住宅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严格成品住宅竣工备案,把成品住宅装修装饰纳入分户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质量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保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的产品质量。

主管住宅销售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成品住宅的销售管理。凡销售成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增加附件,载明主要装修设备、材料及住宅部品的品牌、类型。建设单位应明确对成品住宅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维护保养要求以及装饰装修材料、部品等详细信息。

(四)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技术。

鼓励装修工业化,推行住宅产业化,逐步实现室内装修的标准化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的工厂化生产及现场装配。培育集开发、设计、部品生产和科研于一体的住宅产业集团,支持建设单位与住宅部品及相关材料研发、生产的龙头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装修材料、住宅部品集中采购。建立成品住宅等级评价体系,适时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住宅部品认定制度,积极推进住宅部品认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推荐目录。

(五)培育专业成品住宅队伍。

扶持一批专业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鼓励发达地区有实力的住宅产业集团与本地企业开展广泛合作,积极培育我市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支持有相关工程经验的外地企业入渝从事成品住宅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成品住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市城乡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制定全市成品住宅发展规划,认真研究推进成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扶持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推进成品住宅的相应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切实有效的成品住宅推进措施,落实牵头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完成成品住宅建设目标任务。

(二)开展工程示范。

制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成品住宅示范力度,积极探索成品住宅先进建设理念和产业化模式,培育市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适时举办成品住宅发展论坛,宣传成品住宅理念、技术和政策,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成品住宅,引导市民转变传统的自主装修观念,购买成品住宅。

(四)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对成品住宅建设主体各方的培训。分期分批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成品住宅建设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五)提供科技支撑。

积极组织住宅产业化课题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编制成品住宅技术和部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转化国外先进技术、部品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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