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0〕2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指导当前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有效落实,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在动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明显提高。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将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逐条学习研讨《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体,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具体条文规定,制作和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通知》精神。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把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目标。要率先垂范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4.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必须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自律,一经发现,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要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6.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支出需要。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外另行足额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风险分析,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9.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一系列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0.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矿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1.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和出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2.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条件审查的制度。大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13.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采取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管理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14.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协调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存在化学物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消防队进行登记备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学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饭店和大型商业场所等危险性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15.进一步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目标考核。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水平。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能,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和帮助。
16.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单位。
17.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企业安全准入关。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建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矿山、尾矿库、危化品、冶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和验收审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隧道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9.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整合或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要加大煤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动非煤矿山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安全保障能力差、环境影响大、经济效益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分阶段予以退出;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推进冶金、水泥、建材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小炼铁、小轧钢、小铸造等企业,按照国家产业退出政策,采取转产、改造升级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0.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安全局要制订实施计划,在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完成;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在大型起重机推广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1.推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受政府的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区)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22.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县(区)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和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查处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23.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否决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24.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5.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根据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和上年度事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的方式,让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应从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企业负责人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事故预防工作。建设施工、煤炭行业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试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26.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市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27.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安全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同时,要制定相应制度,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向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保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需要。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地位和权威,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待遇。
30.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基地、三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及证书管理系统,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三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
31.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县(区)和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要针对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以消防部队和企业专业救护队为基本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没有专业救护队伍的矿山企业必须与有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加快本溪地区水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在桓仁地区规划建设“本溪水上安全监管救助中心”。
3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力度,满足工作需要,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33.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会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六、严格绩效考评,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3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5.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过程职责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评。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年终进行严格综合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工作目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要予以重奖,对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36.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本县(区)、本单位、本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本县(区)、部门和本企业(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