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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10]1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0〕1295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0〕1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的6000万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华夏银行重庆渝中支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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