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彭代明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28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聘任彭代明为精算责任人的请示》(国寿财险干〔2010〕4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彭代明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