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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决定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决定》于200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规工作 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决定在产生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机构以前,授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根据我省实际,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初审的地方性法规案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其他具体程序仍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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