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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85号)


各市(州)环保局:

近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清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37号),要求各市州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同时,我厅对部分市州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管理情况也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应发未发,核发的指标、数量与实际不一致,发放不规范等为问题较为突出。为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落实整改。各市州环保局要根据辖区内情况,认真清理,所有国控、省控及09年污普更新后重点企业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尤其是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进行发放,对已发放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如编号格式、污染物种类、浓度错误及空缺太多等)重新核发,对不符合发放要求的企业要实施注销,以上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我厅。

二、加强指导,按期完成。县(市、区)环保局主要具体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任务繁重。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三、舆论监督,定期公告。我厅将在各市州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整改后,再次进行审查,并将整改情况全省通报,同时在12月31日前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在省环保网上进行公示。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秦海鑫

联系电话:86112547 (传真)

邮箱:16947218@qq.com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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