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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璧山县健龙撤乡建镇后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璧山县健龙撤乡建镇后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10〕104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确定健龙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璧山府文〔2010〕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的规定,健龙撤乡建镇后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同意你县所确定的健龙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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