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0]9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989号)


内蒙古医学会: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6号)要求,我区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旗县级医院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为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现决定委托你会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评审工作,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工作职责

根据医疗机构申请,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评审论证工作;建立相关专家库。

二、评审内容

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设计方案)。

三、评审依据

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等。

四、评审原则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规模适度的原则进行评审论证。

五、有关要求

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及时收集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文件,并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根据评审内容的特点尽快建立相关专家库(包括医院建筑设计专业人才);收到卫生厅规划财务处通知或医疗机构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规范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并详细记录评审论证意见;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审论证意见报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请你会积极配合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