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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10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0〕1066号 2010年11月2日)


南充市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惠民利民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地方电网居民用户的电费负担,扩大城乡用电同价的受益面,减少大小电网电价差的矛盾,根据我省县级供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推进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西充供电公司供电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电价(合表用户)每千瓦时0.5224元执行,暂不实行阶梯电价。

二、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后,其价差金额核定为每年2330万元。为了减少同价工作对四川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影响,体现责任共担的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摊同价价差金额,省电力公司承担30%(699万元),西充县政府承担15%(350万元),西充供电公司消化5%(116万元),其余50%(1165万元)今后省上统一安排解决。省电力公司应通知下属南充电业局今后每年将价差金额1864万元在结算趸售电费时按月等额扣除。西充县政府今后每年应将价差金额350万元按月等额拨付给西充县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西充县政府、西充县供电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签订同价协议并严格遵守。

三、南充市及西充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同价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供电公司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到位,保证这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四、实行上述同价措施后,在电价管理上,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电量将视同省电力公司直供电量纳入统一管理。下一步,国家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电价时,西充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将同步调整,并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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