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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8]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27号)


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鉴于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是公安部认可和推广的一项车辆防盗抢、反走私,方便警察路查路检、快速打击车辆盗抢等犯罪,给社会和车主带来实惠的技术防范措施,经研究并借鉴外省经验,现就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应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充分尊重机动车主自愿选择权利,不得将接受服务与否作为车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前置条件。

二、核定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为:整车每辆90元,补喷每块玻璃10元,今后随着服务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成本的降低,允许收费标准下浮。

三、为鼓励竞争,凡符合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技术条件,并取得公安交警机构推介的服务单位,经我局核实可参照本批复规定开展服务和收费。

四、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在经营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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