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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南价费[2008]1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城区、经开区、开发区、华侨投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桂价费[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有关部门要不择不扣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加强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的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公示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

四、请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减免金额进行总结和统计,并书面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桂价费[2008]63号)(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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