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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8]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37号 2008年2月25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下达5市政府2008年重要经济发展目标和约束性指标责任书的通知》(宁政发[2008] 20号)中,给5个地级市下达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为了全面做好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8819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7.1818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8.7033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37.5111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3.9359万亩,其中,水浇地不低于61.8530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5.8068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95.3297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法保护基本农田,达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4.2061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9062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7.9761万亩。
4.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0.825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1.5874万亩。
(三)规划计划管理。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
(四)项目用地审批。
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耕地占补平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
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以2008年末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含农垦)。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自治区政府下达指标为准(含农垦);保护制度指市、县(市、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6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耕地补充任务。2008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任务,以本年考核要求为准。

三、考核办法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2008年底全区土地变更调查的面积为准,未达到保有量的不得分。山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银川市、石嘴山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5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7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分)。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责任面积,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分)。在建立落实了“六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的得2分。未按要求健全制度的。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1分)。责任人落实到位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4)基本农田保护标志(2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全部落实,内容齐全、建设规范及对年内新建保护标志牌和往年建立的保护保护标志牌进行维修、粉刷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4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2分)。市、县(市、区)、乡(镇)、村4级按要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检查工作(2分)。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有工作总结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年内有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4分)。
经查全年无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有非法侵占或破坏基本农田情况,但能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得4分。以发现的案件数扣分,每发现1件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分)。
(1)落实建设资金(7分)。落实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20%用于农业开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得7分(以市、县财政部门拨款凭证为依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复印提供)。按实际落实量的比例确定得分,落实5%得2分;落实6%-10%(含10%)得4分;落实11%-15%(含15%)得6分;全部落实得7分。5%以下不得分。
(2)设立示范区(3分)。各市、县(区)均设立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得3分。有1个市、县(区)未达到设立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已设立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市、县,不再要求设立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3)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5分)。初步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落实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基础资料调查,包括位置、界线、地类和权属等数据更新、图件编绘、面积测量等工作,并在10月30日前上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标志牌(4分)。示范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示范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及建筑物标识统一规范设立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基本农田示范区内保护地块落实到户(6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应当明确,与实际一致.并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证书上注有保护面积。每个示范区抽查6户农户,1户不落实扣1分,扣完为止。
(三)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0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以规划处考核数据为准)(6分)。年内市及所辖县(市)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得6分。市及所辖县(市)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突破自治区下达建设用地指标1%-10%扣1分;突破11%-20%扣2分;突破21%-30%扣3分;突破31%-40%扣4分;突破41%-50%扣5分;突破51%以上扣6分。
2.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2分)。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得2分,否则不得分。
3.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2分)。2008年11月20前按要求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得2分,否则不得分。
(四)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10分)。
1.有无违法批地(6分)。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批地得6分;有违法批地每发现1件扣2分,扣完为止。
2.有无违法用地(2分)。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用地得2分;有违法用地,每发现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3.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2分)。年内市、县(市、区)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耕地占补台账(6分)。市、县(市、区)建立补充耕地台账得2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得2分;在报批建设项目时,按要求交纳耕地开垦费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补充耕地项目管理(9分)。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自治区安排的项目不作为占补平衡的项目)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来源、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齐全、规范的手续和资料得9分,否则不得分。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15分)。
1.组织领导(3分)。
(1)建立健全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工作进度、成果质量目标责任制,对每个阶段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调查质量(5分)。
(1)制定市、县(区)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土地调查相关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范、标准实施调查,资料完整得1分,否则不得分。
(4)调查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核查技术规定,分阶段成果通过监理机构检查和自治区验收,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调查进度(4分)。
(1)制定土地调查进度计划、实施计划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市、县(区)调查计划和进度,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调查进度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4.保障工作(3分)。
(1)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土地调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情况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土地调查工作参加人员、所需仪器、设备、物资落实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考核奖惩
2008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百分考核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考核结果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进行奖励。95分(含95分)以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一等奖,奖励资金5万元;90分(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资金3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资金2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及有功人员。考核结果在80(不含80分)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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