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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限期治理企业竣工验收和“十一五”限期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函[2010]1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限期治理企业竣工验收 和“十一五”限期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0〕183号)


各市(州)环保局:2010年省政府将180家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列为民生工程,《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10〕42号)要求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考核验收标准按原省环保局、原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9〕60号)。

目前此项工作已接近最后期限,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管理,作好验收工作。

一、已完成治理任务,工程竣工的企业,市(州)环保局应及时联系经委组织验收,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的15家企业,各市(州)环保局、经委要及时准备材料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组织验收。

二、到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各市(州)环保局必须报请当地政府,下达停产治理通知,同时抄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督办室。

三、请各市(州)环保局于11月20日前上报限期治理项目进度,并于2011年1月3日前上报年度限期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十一五”期间,省、市(州)政府开展对2000多家工业企业污染开展综合整治、限期治理,极大地改善了我省环境质量,各市(州)环保局要认真总结,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我厅,我厅将报告省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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